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十届二十四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
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变更公司名称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拟变更公司名称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与发
展方向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更全面体现公司产业布局,提升公司
品牌形象和市场影响力,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规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利用变更名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
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 80,262.85 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
发展需要,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与《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的安
排一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情况。信
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 投入募 投项目资 金的专 项说明 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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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H/2023BJAA5F0002),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相关
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
(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
《主板
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
事项。
三、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 7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
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主板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购买安全性高、流
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以及募集资金本
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且能够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
收益,同时公司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安全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上述事项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四、关于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事项,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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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公司已制定规范的操作流程,能够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以及募投项目的正
常实施,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
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议案。
五、关于确定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 1.2 万吨/年防护
用对位芳纶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关于确定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 1.2 万吨/年防护用
对位芳纶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方式的议案》,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以增资和提供借
款的形式投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
夏泰和芳纶”),符合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需要,有利于稳步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
进程,促进公司长远的发展。宁夏泰和芳纶公司资产质量、资信状况良好,偿债
能力较强;本次募集资金以借款的方式投入宁夏泰和芳纶公司之后,公司将按照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收取借款利息,利率定价公
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增资和提供借款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股票
上市规则》《主板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宁夏泰和芳
纶进行增资和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六、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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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有助于发挥
各方的资源优势,促进公司发展,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关联交易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
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届二十四
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邹志勇
王吉法
金福海
程永峰
二○二三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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